這總結摘自: 奧斯堡信條辯護論,第九條: 論洗禮 《協同書》,李天德中譯,曾森、李志傑、古志薇修訂版校譯者,修訂版,(香港:香港路德會文字部,2001年),頁137。 因此小孩需要受洗,使救贖的應許照基督的命令應用於他們:「給萬民施洗」(太二十八19)。正因救贖賜給萬民,所以洗禮也賜給萬民——男人、女人、小孩、嬰孩。因此明確的結果是: 嬰孩應受洗,因為救贖同著洗禮被賜予。 第二,既然上帝明顯贊成小孩受洗,重洗派譴責小孩受洗的教導,便是邪惡的。上帝藉此賜聖靈給那些如此受洗禮者的事實 (徒二38-39),顯明祂贊成小孩受洗。假若此洗禮無用,聖靈便不賜給甚麼人,無人會得救,最後沒有教會。這要點本身能有效地堅固善良虔誠的心,對抗不虔誠狂熱的重洗派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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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嬰孩洗禮的十個總結: 總結第九
這總結摘自: 陳江川,《基督教神學概論》(香港:香港路德會文字部,1988年),頁189–90。 誰當受洗? 聖經說不論男女,老少,都應當受洗。但是受洗的人一定要相信救主耶穌(徒二41;八36–38),否則就不應該受洗。兒童受洗,先要有父母的許可;如果沒有父母同在,也要有監護人的同意。不過在特殊的情形之下,當作別論。 嬰孩應當受洗,是聖經的明訓(可十13–16;西二11–12)。因為嬰孩是肉身所生,也是在罪孽過犯之中(詩五十一5;約三5–6)。而且上帝也要嬰孩重生得救,他們是包括在「萬民」中;他們要得救,就必須到基督面前來。帶嬰孩到基督面前來的方法,就是洗禮。要嬰孩得救,就要他們領受洗禮(多三5–6;彼前三21;西二11–12)。 聖經記載早期的教會,信徒是全家領受洗禮的(林前一16;徒十一14;十六15,33)。聖經中沒有提及反對嬰孩受洗的事,也許是為了已經太明顯的事實,不必加以討論。 從西二11,12到新約時代的洗禮,取代舊約的割禮。早期教會的信徒,都是在嬰孩出生後第八天,為他(她)施行洗禮。雖然對這一點有各種不同的說法;可是根據主耶穌的命令,嬰孩也是「萬民」中之一,這是不能反對的。聖經中直接的或是間接的講到嬰孩受洗,為要使教會不被毫無聖經根據的理論所擾亂。這種理論認為嬰孩尚未長成人,所以不能相信。 然而聖經清楚地說嬰孩能夠相信(太十八2–6;可十13–16;路十八15–17;約壹二13)。不祇是有相信的可能,或是有「潛在的信心」(potential faith),乃是實際的信心,或是直接的信心。他們領受洗禮的時候,就得著洗禮中的應許。 如果嬰孩出生在基督徒的家,沒有機會受洗,而突然死了;那祇有交托在上帝的大慈悲中,祂出於「為父為神」的愛,有能力不用施恩典的媒介而作成的信心,使人得救(路一44,參一15;舊約時代未受割禮的女孩)。不信之人的嬰孩,他們是否得救,則不敢輕言能夠得救(弗二12)。這決定是在於上帝,不應該在思想中推理,妄下結論,也不可存心好奇去尋索這種事的答案。
關於嬰孩洗禮的十個總結: 總結第八
這總結摘自: 好消息雜誌,第三期:洗禮,第25頁。 重洗派的興起: 極力反對嬰兒受洗 在1520年之前,基督教界為小孩子施洗並沒有受到真正明確的反對。至此時出現,是因為受到一些極端改革派教徒的影響: 如多馬士.慕澤爾 (Thomas Muenzer);他是反對宗教以及政治權威的。極端改革派教徒否定原罪,亦否定人在「可承擔罪責的歲數」(age of accountability) 之前犯罪傾向的罪咎。雖然後者在聖經中並沒有具體的證明,但為數不少的瑞士、德國和荷蘭人都擁護這些重洗派 (Anabaptists, literally“re-baptizers”)的立場。但這就觸發了正統基督教的公憤,如羅馬天主教、路德宗和改革宗,都發表強烈的警戒,並棄絕他們的主張。這種排斥嬰兒受洗的作為,對於履行基督 (太二十八18-20)為所有人施洗——不論年齡——的命令,而且又世代行之有素的實踐,無疑是一項無恥的僭妄。 洗禮中獲新生:不限年歲的應許 誰竟把上帝的恩典和慈愛只限於給予少年和成人呢?如果施洗約翰可以在他母親腹中獲得聖靈充滿(路一15);如果耶穌可以說:「凡使這信我的一個小子(原希臘文:學步的小孩)跌倒的,倒不如……[把他]沉在深海裡」(太十八6);如果門徒彼得在五旬節可以說:「因為這應許是給你們,和你們的兒女……」(徒二39),那麼區區凡人何以膽敢把這寶貴的恩賜作廢?或者禁止後代持續領受呢? 假如腓立比禁卒、呂底亞、哥尼流、以及哥林多人基利司布和司提反的全家,都能夠歸入一個信心的家庭的話,那麼,這見證必然是屹立不變,萬世流長的。 聖經並沒有僅僅限制基督的救恩於成人,而是所有的罪人,甚至嬰兒,故此,我們都為嬰兒施洗!基督教的歷史,世世代代,從沒間斷過地反映出這洗禮的施行。認真的信徒是不會延誤,卻相反地,會催促他們的兒女去接受洗禮,以期他們可以領受這重生的恩典、並感恩地去接受使徒傳給所有年齡的人群之鄭重宣言:「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加三27)。
關於嬰孩洗禮的十個總結: 總結第七
這總結摘自: 保羅.阿而托依茲 (Paul Althaus),《馬丁路德神學》,譯者段琦、孫善玲(台灣新竹:中華信義神學院出版社,1999),頁492-93。 (因為我認為這本書的中文翻譯在一些地方是不夠準確的,所以在下面這段我作了一些補充和修改。原來的中文翻譯和原來的英文(原文乃是德文)記在最下面的腳註。) 路德直率地承認嬰兒洗在聖經中既未明確地要求,也沒有明確提及。聖經沒有「特別的段落」論述嬰兒洗。[雖然如此,但是]如果嬰兒洗沒有[在整個教會的歷史]實施的話,那麼單單靠聖經的直接見證想要為嬰兒施洗的開創提供合適的基礎,其力量是不夠的。但另一方面,聖經的見證又是那麼強烈和清楚,以致「在現時代,沒有一個具有良知的人會去拒絕或中止已實施如此長時間的嬰兒洗」——尤其是鑒於上帝已明顯地保留它。這是路德支持嬰兒洗具體論點*所包含的意思: (1) 根據馬太福音十九章、馬可福音十章和路加福音十八章,耶穌允許小孩子到祂面前,並說上帝的國屬於他們。「誰能忽視這段經文?誰敢違背此經文去禁止小孩受洗或不相信基督為前來的孩子祝福?」除了對孩子的這種祝福外,路德也指出馬太福音十八10中提到的有關孩子的說法。 (2)路德也引證了要受洗的命令。顯然,在這段命令中沒有明確提到孩子這兩個字。但那裏也沒有任何其他年齡組和性別。此施洗的命令簡明地提到†「萬民」‡,「無一例外」。孩子也包括在內。相應地,使徒行傳和保羅書信中也常報導全「家」受洗。顯然,「他們是對在家中所有的人施洗」,「而孩子確實是家中實體的一部分」。鑒於使徒們在其書信中論及其他問題時,經常十分強調基督徒之間無個人的尊貴或不同,如果他們在與施洗相關的問題[反而]領受到這些區分的話,他們會明確地提到它。這普世性施洗的命令——顯然與使徒行施洗的實踐相一致——它就是對福音普世性的一種表述。[就像福音是普世性的,洗禮也是普世性的。]而這點對路德至關重要。§ *「路德支持嬰兒洗具體論點」原翻譯為「路德個人支持嬰兒洗的論點」。英文為“This is the significance of Luther’s individual arguments in support of infant baptism.” †「此施洗的命令簡明地提到」原翻譯為「此施洗的命令只是一般地提到」。英文為“The command to baptize simply refers to.” ‡「萬民」原翻譯為「列國」。「萬民」是馬太福音二十八19和合本聖經的翻譯。 §最後三句話原翻譯為「這種一視同仁的命令施洗的普遍性,顯然與使徒施洗的實踐相一致,它只是對福音普世性的一種表述。而這點對路德至關重要。英文為”The undifferentiated universality of the command to baptize, which apparently corresponded to the apostolic practice of baptism, is only an expression of the universalism of …
關於嬰孩洗禮的十個總結: 總結第六
這總結摘自: 魏斯洛夫(Carl Fr. Wisløff),《我知道所信的是誰》,譯者周天麒 (台北:中國基督教信義會 (總代理:中國主日學協會),1979),頁234-39。 於此,我們特別要談一談嬰兒受洗的問題。就事實而言這乃是見仁見智的一個問題。許多人不承認嬰兒禮具有救贖與重生的功效。他們主張嬰兒洗是錯誤的;應該等到孩童長大,自己來決定是否要接受洗禮。 就在這一點上,我們願意就事實來強調事實。這項事實,就是有關洗禮性質的問題,在未決定嬰兒洗,是否合乎聖經之前,我們應該暸解清楚,洗禮的本身究竟是什麼?如果洗禮本身只是一種順服的行為與信仰的表白,嬰兒受洗,顯然的,便了無意義與目的可言。然而,從另一面來考量,洗禮如果是一種聖禮,是從神那裏來的創造性的福音 (creative Gospel),很顯然的,嬰兒受洗便是正確不容置疑的事了。 察看早期教會的情況,可以使我們得看不少的教訓。嬰兒受洗,始自使徒時代,而且一直為教會所沿用;應該是不容置疑的事。然而在早期的教會中也有人認為洗禮應該是對成人,而不應該對兒童施洗。這種爭議,舉例來說,可見於教父特土良(Tertullian),在他的著作中即有對嬰兒洗持異議的地方;但很奇怪的,特氏在他另外的著作裏,卻又因襲了教會普通對嬰兒洗的觀念。在早期教會中,在嬰兒洗禮方面,雖然有著少許意見上的出入,但對洗禮的性質卻完全一致不二。早期的教會,完全若一的,贊同洗禮乃是重生的洗,也是一種聖禮。浸禮派的人士們,在引用特土良的話來反對嬰兒洗禮時,不可忘了把上述的事實也同時使人知道,才不失於偏激。 如果我們同意洗禮是一種聖禮,使我們重生,對嬰兒洗禮的零星意見,便很容易消失了。如果洗禮使人重生,我們便應該盡早的給孩童受洗,乃是理所當然的事了。 反對嬰兒受洗的意見,是純粹於理性的。事實上,反對嬰兒受洗的意見之中,確實隱藏著不少理性上的問題。其中有兩個特殊的反對意見。其一,他們認為兒童不需要受洗,其二孩童不知相信為何物。 讓我們來分析這兩個反對的意見: 1.嬰兒需要重生嗎?這才是真正的問題,浸禮派的人士們非但拒絕承認洗禮具有重生的效力,而是認為孩童不需要重生。他們堅持兒童們屬於神國度的一部分,是因為基督的救贖。在未能產生罪的意識與罪的意志之前,孩童們不需要潔淨與重生。他們引用可十14的話來辯護說,耶穌說過小孩子乃是屬於天國裏的人。 然而,耶穌的話卻不是這樣說的。祂乃是說:「在神的國裏,正是這樣的人。」並沒有說他們是屬於神國裏的人。二者間是有重大的差異。耶穌話中的意思乃是說,小孩子不必變成大人才能進入神的國,而非使徒們在當時的看法。 當我們轉向聖經,來觀察我們墮落的人類,以及我們與生俱來犯罪的本性,使我們無法認為孩童不需要經過什麼就可以屬於神。「凡從肉身所生的就是肉身」(約三6)。在弗二3中說「我們在本性上(天然)就是可怒之子」,請注意這裏說「天然」!同理,孩童也是可怒,不是在他們犯罪之後,乃是由於他們與生俱來具有犯罪的本性。在聖經中有一個基本的思想,就是人類生來具有惡念,不敬畏神,與神之間是隔絕的。 2.那麼嬰兒洗禮與信心的關係如何呢?基於聖經上的教訓,而且信經上也是這樣的承認,聖禮如果沒有信心,就不具有任何價值 (奧斯堡信仰告白,第十三條)。那麼我們如何來考量洗禮與孩童的問題? 我們用不著多費唇舌來討論嬰兒是否具有成人一樣的信心。從來沒有人有過這樣的主張。但這並不是對嬰兒與洗禮的解答。 我們必須首先指出,嬰兒受洗在信心上的條件,乃是在於把他們帶來受洗的人(父母或教父母)。耶穌接納了那四位抬著癱子的人。「耶穌見他們的信心,就對癱子說﹕『小子放心吧!你的罪赦了』」(太九2)。這四個人的信心並不足以取代癱子本人的信心。但他們的信心卻能把癱子帶到耶穌前面來,由耶穌來處理這個問題。耶穌與孩子間的情形,正像癱子的故事一樣。在可十13-16中說,門徒們「責備那些帶他們來的人」,門徒之所以如此,必然認為孩子們到耶穌面前來,沒有什麼正事可言。因為他們不像大人那樣會運用信心。「耶穌看見就惱怒,對門徒說,『讓小孩子到我這裏來,不要禁止他們,因為在神國的,正是這樣的人。』」 在信義宗洗禮儀式的規定中明確的要求,凡把小孩子帶來的人必須相信神與祂的話語。在受洗時,會眾在牧師發出邀請詞以後,倒要站起來,清楚而明朗的宣讀信經,並且棄絕自己的罪。其後,牧師要向帶小孩子來的人,詢問,「你願意要這孩子奉父、子、聖靈的名給他施洗嗎?並且按照信經來教導他嗎?」帶孩子的人就必須回答說:「是的」。至於小孩子在領受嬰兒禮之後,在世俗的環境中變為問題兒童,卻又是另一回事。教會應該經常注意關切每個孩子,使他們接受洗禮。而且孩子們的洗禮,應該是在會眾聚集的時候來實行的。
關於嬰孩洗禮的十個總結: 總結第五
這總結摘自: 格伯丁(G.H.Gerberding),《到得救之路》,譯者陳建勛 (香港:信義宗聯合出版部,1953),頁21-22。 有的人或者要說: 你沒有聖經上的證據給小孩子施洗。我們對於這一點只要簡單的說: 信義宗只知道耶穌的大命令是要使萬民受洗——沒有一個民族是沒有小孩子的,小孩子少不了恩典,聖洗是傳遞恩典的。把屬靈的恩賜賜給小孩子,特別相宜。我們不能用演講的道在他們身上應用,但我們能用聖禮的道在他們身上應用,上帝准了小孩子加入祂教會中,只有祂有權柄廢除這樣的事;但他從未廢除過,因此得以堅立不移。舊約時代的恩典尚容小孩子有分,新約時代的恩典必更寬大。
關於嬰孩洗禮的十個總結: 總結第四
這總結摘自: 馬丁路德《路德神學類編》,編者克爾(Hugh T. Kerr),譯者王敬軒 ( 香港:道聲出版社,1961初版,2000重排版),頁189-90。 (這段是從馬丁路德在1529年所講的證道。) 請問,你為甚麼給一個到了有理解力年齡的人施洗呢?你要回答說:因為他聽了上帝的話而又相信。再問:你如何知道呢?你要回答我說:他用口承認了。那末,如若他址謊,欺騙人,當怎樣辦呢?你不能看見人的心。這樣看來你給人施洗就只能根據他外面的表示,因為你對於他的內心信與不信是毫無把握的。你又必須相信如若他心中所存的並不比他外面所表示的多,那末,他所聽的道,他所承認的話,以及他的信心都無濟與事;因為這一些可能都是妄想,都是幻覺,而不是真正的信心。 那末,你是誰,竟敢說人外面聽道的事和口所承認的話是受洗必須有的條件呢?又怎能敢說人若沒有這些表示就不可給他施洗呢?你自己必須承認這樣的聽道和承認是靠不住的,並不足以使人有受洗的資格。那末,你究竟根據甚麼給人施洗呢?你既然這樣對於聖洗沒有確實把握,有所疑問,你有甚麼理由給人施洗呢?這樣看來你就不得不承認你所知道的有限:你只能知道某人被帶領來到你這裡要受洗,而且除了外面的行動之外你毫無所知,人內心是否真實相信你也不知道。你只能可憑著你自己的信心把這件事交託上帝。除此以外你還能做甚麼呢?因此你給人施洗就有了根據,有了話說。 那末,你為甚麼不也這樣給嬰兒施洗呢?基督豈不是吩咐把小孩帶到祂那裡來?應許為他們祝福麼?你既然承認成人外面的聽道,口中的承認並不足靠,也不足以作為受洗的根據,那末,你也應該本著基督的話把小孩子帶到祂那裡來,為他們施洗,因為外面的表示是無關重要的。
關於嬰孩洗禮的十個總結: 總結第三
這總結摘自:米勒爾(J. T. Mueller),《基督教教義學》,李天德譯,(香港: 香港路德會文字部,1986),頁312-313。 教會當給誰施洗 聖經教訓我們,成年人和小孩都應當受洗。關於成人,聖經明白的指出,只當給那些相信並承認基督的人施洗(徒二41;八36-38)。倘若兒童由其父母或有親權的人將他們帶來,為他們要求施洗(或許可他們受洗禮),就當給他們施洗(可十13-16)。路德會時常拒絕羅馬教不合乎聖經的習慣,他們在兒童父母不知道,或反對父母意志的情形下給兒女施洗(秘密洗禮)。我們僅給那些由有父母之權的人帶來求洗禮的兒童施洗。 嬰孩也應該受洗,這是聖經明白的道理(可十13-16,比較西二11-12)。我們能將聖經中對嬰孩洗禮的證明列舉如下: 《甲》:嬰孩是肉身生的肉身,是在罪惡裏沉淪的(詩五十一5;約三5-6)。 《乙》:上帝的旨意也要嬰孩重生得救(可十13-16),藉以帶他們到基督那裏(路十八15-17)。 《丙》:帶嬰孩到基督那裏所藉的媒介,就是洗禮(多三5-6;彼前三21;西二11-12)。故此嬰孩應當受洗。 聖經特別的記著,初期的基督教是「信徒全家」受洗(林前一16;徒十一14;十六15,33)。凡否認該經文內所提的「全家」包含嬰孩在內,就必須為他們所主張的提出證據。 對於所提出的異議稱聖經沒有提及嬰孩的洗禮,因此在使徒時代並不實行嬰孩洗禮。我們的回答是:不可應用這種論證,因為嬰孩的洗禮,雖然可能未曾提及,但該事至為明顯,無須提及。 我們由於西二11-12便知道,新約時以洗禮代替割禮;割禮就是在男嬰孩誕生後第八天所施行的一種聖禮。唯有此種事實可為小孩洗禮的明證,特別是由於我們的主命令其使徒當給人施洗,使「萬民」作門徒;這句話通常也包含小孩在內。 因此,每個嬰孩的洗禮都是給旁觀者的一個見證,他們希奇上帝竟然給我們所不配得的愛,因為我們如同受洗的嬰孩一樣,靈命是無助的。甚至耶穌的成年門徒也被提醒這屬靈的事實。耶穌對他們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若不回轉,變成小孩的樣式,斷不得進天國」(太十八3)。
關於嬰孩洗禮的十個總結: 總結第二
這總結摘自: 好消息雜誌,第三期: 洗禮,第13-14頁。 上帝對嬰兒沒有心存偏見 基督使世人能分享上帝與人和好的益處。上帝不會像社會裏辨別種族、性別、經濟狀況或年齡一般把世人分門別類(約三5;徒十44;賽四十六4;路十八15-16)。當上帝賜信心給世人時,祂並不因年齡有所歧視,包括嬰兒在內。 因為小孩子都是在罪孽裏生的(詩五十一5)亦需要拯救,而洗禮便負有極大的意義。當他們對所傳說的福音不能親口回應時,他們仍然能藉著洗禮的水得到屬靈的影響。聖經告訴我們:施洗約翰甚至在母腹裏已被聖靈充滿(路一15)。 好牧人藉著洗禮尋找迷失的羊。並不是羊群尋找祂。惟有當我們被上帝的愛圍繞著才能得著信心。當我們是嬰兒受洗時,在不曉得或省覺之下已接受了上帝賜愛的初「吻」。 救恩的原動力是從上帝而來,向靈性無助的人以及無助的嬰兒發揮作用。個人的救恩(弗二8-9)和信心的恩賜並不是我們配得的,乃全是聖靈工作的果效(林前十二3)。耶穌對跟從祂的人說:「不是你們揀選了我,是我揀選了你們」(約十五16)。被上帝默示的使徒保羅也說:「因為我們還軟弱的時候,基督就按所定的日期為罪人死」(羅五6)。 每個人在上帝面前都如初生的嬰孩一樣,是無助而又依賴祂的!我們是罪人,靈性上都穿著污穢的尿布(賽六十四6),但上帝到來以祂洗禮的水潔淨我們。嬰孩和成年人、富有的和貧窮的、男的和女的全都離不開這句話:「你有甚麼不是領受的呢?」(林前四7)。為這個緣故,拯救我們的信心乃是耶穌作成的。這樣的信心正像上帝救贖的道在人空虛的心裏迴響著。無論是成年人或嬰孩的信心都全不是出於人意,乃是上帝的靈把拯救的信心放在人心裏。這意味著嬰孩像信主的成年人一樣都能夠「有信心」。
關於嬰孩洗禮的十個總結: 總結第一
這總結摘自:韋真爾(Gene Edward Veith, Jr.),《十字架的神髓:路德的靈命觀》,李廣生、蔡錦圖譯,(香港:香港路德會文字部,2004)。 正如上帝其他拯救的行動一樣,洗禮是上帝的工作。路德在《大問答》中解釋:「奉上帝的名受洗,不是受人的洗,而是受上帝的洗。雖藉著人手施行,乃是上帝親自的作為。」(1) 就以嬰兒洗禮為例吧。一個小小的嬰孩,是不可能明白這儀式的意義的。一個嬰孩也缺乏聖經的知識,沒有道德心靈,更沒有意志去決志歸向基督。信義宗人怎麼能夠斷然說:一個受了洗的嬰孩就是一個基督徒,說那孩子已經重生呢?他們如何把藉洗禮重生的教導,與對因信稱義教導相調和呢? 事實上,嬰孩洗禮可能就是因信稱義的最佳闡釋。信義宗對洗禮的獨特教導,認為受了洗的嬰孩是真有信心的。誠然,一個嬰孩不會有多少知識或能力作抉擇——但信心根本不屬理性的範疇,也不是一個決志。信心就是信靠,是一段完全倚靠基督的關係。一個嬰孩完全缺乏自主能力,豈不要倚靠他的父母嗎?母親對孩子的愛,豈不是嬰孩所能知道的事,是構成他微小存在最真誠的事實嗎?假如一個嬰孩能夠對父母有信心——安穩地倚靠在他們的愛眷關懷——那麼嬰孩為何不能在他的天父中有信心呢? 在稱義中,人是純粹被動的,也只有接受的分。再說一次,救恩不是由於人的行為,也不是因著道德上的努力、或知識的獲取、或某種神秘的經驗。救恩只是從上帝那裏接受一份白白的恩賜。一個嬰孩接受洗禮,就把那樣被動的接納模塑出來,反而成年人卻在他們竭力自救中不斷掙扎。故此,當耶穌講述信心、悔改基督徒生命時,祂是以小孩子為榜樣的。 「耶穌叫了一個小孩子來,使他站在他們當中,然後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若不回轉,變成小孩子的樣式,斷不得進天國。所以,凡自己謙卑像這小孩子的,他在天國就是最大的」(太十八2-4)。 一個無助的孩子成為我們歸信基督的模範(「你們若不回轉,變成小孩子的樣式」)。在稱義中,絲毫不容許人纇驕傲的存在,無人能自誇他的能力或行為(「凡自己謙卑像這孩子的」)。在洗禮中,一個嬰孩被動地接納上帝的恩典,與基督一同聯合,而且被改變了。聖靈住在那孩子裏,他就有了一個活潑的信心。這信心必須不斷聆聽上帝的道來培育,正如一個嬰孩,一旦誕生下來,就要不斷得到餵養,否則就會死亡一樣。 (1)協同書(路德大問答部份)。譯者:李天德,修訂版校譯者:曾森、李志傑、古志薇。香港:香港路德會文字部,2001年修訂版初版,頁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