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gelical Lutheran Mission Society for the Chinese

關於嬰孩洗禮的十個總結: 總結第九

這總結摘自:

陳江川,《基督教神學概論》(香港:香港路德會文字部,1988年),頁189–90。

誰當受洗?

聖經說不論男女,老少,都應當受洗。但是受洗的人一定要相信救主耶穌(徒二41;八36–38),否則就不應該受洗。兒童受洗,先要有父母的許可;如果沒有父母同在,也要有監護人的同意。不過在特殊的情形之下,當作別論。

嬰孩應當受洗,是聖經的明訓(可十13–16;西二11–12)。因為嬰孩是肉身所生,也是在罪孽過犯之中(詩五十一5;約三5–6)。而且上帝也要嬰孩重生得救,他們是包括在「萬民」中;他們要得救,就必須到基督面前來。帶嬰孩到基督面前來的方法,就是洗禮。要嬰孩得救,就要他們領受洗禮(多三5–6;彼前三21;西二11–12)。

聖經記載早期的教會,信徒是全家領受洗禮的(林前一16;徒十一14;十六15,33)。聖經中沒有提及反對嬰孩受洗的事,也許是為了已經太明顯的事實,不必加以討論。

從西二11,12到新約時代的洗禮,取代舊約的割禮。早期教會的信徒,都是在嬰孩出生後第八天,為他(她)施行洗禮。雖然對這一點有各種不同的說法;可是根據主耶穌的命令,嬰孩也是「萬民」中之一,這是不能反對的。聖經中直接的或是間接的講到嬰孩受洗,為要使教會不被毫無聖經根據的理論所擾亂。這種理論認為嬰孩尚未長成人,所以不能相信。

然而聖經清楚地說嬰孩能夠相信(太十八2–6;可十13–16;路十八15–17;約壹二13)。不祇是有相信的可能,或是有「潛在的信心」(potential faith),乃是實際的信心,或是直接的信心。他們領受洗禮的時候,就得著洗禮中的應許。

如果嬰孩出生在基督徒的家,沒有機會受洗,而突然死了;那祇有交托在上帝的大慈悲中,祂出於「為父為神」的愛,有能力不用施恩典的媒介而作成的信心,使人得救(路一44,參一15;舊約時代未受割禮的女孩)。不信之人的嬰孩,他們是否得救,則不敢輕言能夠得救(弗二12)。這決定是在於上帝,不應該在思想中推理,妄下結論,也不可存心好奇去尋索這種事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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