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gelical Lutheran Mission Society for the Chinese

關於嬰孩洗禮的十個總結: 總結第七

這總結摘自:

保羅.阿而托依茲 (Paul Althaus),《馬丁路德神學》,譯者段琦、孫善玲(台灣新竹:中華信義神學院出版社,1999),頁492-93。

(因為我認為這本書的中文翻譯在一些地方是不夠準確的,所以在下面這段我作了一些補充和修改。原來的中文翻譯和原來的英文(原文乃是德文)記在最下面的腳註。)

路德直率地承認嬰兒洗在聖經中既未明確地要求,也沒有明確提及。聖經沒有「特別的段落」論述嬰兒洗。[雖然如此,但是]如果嬰兒洗沒有[在整個教會的歷史]實施的話,那麼單單靠聖經的直接見證想要為嬰兒施洗的開創提供合適的基礎,其力量是不夠的。但另一方面,聖經的見證又是那麼強烈和清楚,以致「在現時代,沒有一個具有良知的人會去拒絕或中止已實施如此長時間的嬰兒洗」——尤其是鑒於上帝已明顯地保留它。這是路德支持嬰兒洗具體論點*所包含的意思:

(1) 根據馬太福音十九章、馬可福音十章和路加福音十八章,耶穌允許小孩子到祂面前,並說上帝的國屬於他們。「誰能忽視這段經文?誰敢違背此經文去禁止小孩受洗或不相信基督為前來的孩子祝福?」除了對孩子的這種祝福外,路德也指出馬太福音十八10中提到的有關孩子的說法。

(2)路德也引證了要受洗的命令。顯然,在這段命令中沒有明確提到孩子這兩個字。但那裏也沒有任何其他年齡組和性別。此施洗的命令簡明地提到†「萬民」‡,「無一例外」。孩子也包括在內。相應地,使徒行傳和保羅書信中也常報導全「家」受洗。顯然,「他們是對在家中所有的人施洗」,「而孩子確實是家中實體的一部分」。鑒於使徒們在其書信中論及其他問題時,經常十分強調基督徒之間無個人的尊貴或不同,如果他們在與施洗相關的問題[反而]領受到這些區分的話,他們會明確地提到它。這普世性施洗的命令——顯然與使徒行施洗的實踐相一致——它就是對福音普世性的一種表述。[就像福音是普世性的,洗禮也是普世性的。]而這點對路德至關重要。§

*「路德支持嬰兒洗具體論點」原翻譯為「路德個人支持嬰兒洗的論點」。英文為“This is the significance of Luther’s individual arguments in support of infant baptism.”

†「此施洗的命令簡明地提到」原翻譯為「此施洗的命令只是一般地提到」。英文為“The command to baptize simply refers to.”

‡「萬民」原翻譯為「列國」。「萬民」是馬太福音二十八19和合本聖經的翻譯。

§最後三句話原翻譯為「這種一視同仁的命令施洗的普遍性,顯然與使徒施洗的實踐相一致,它只是對福音普世性的一種表述。而這點對路德至關重要。英文為”The undifferentiated universality of the command to baptize, which apparently corresponded to the apostolic practice of baptism, is only an expression of the universalism of the gospel. And this is the decisive point for Lut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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