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gelical Lutheran Mission Society for the Chinese

關於嬰孩洗禮的十個總結: 總結第三

這總結摘自:米勒爾(J. T. Mueller),《基督教教義學》,李天德譯,(香港: 香港路德會文字部,1986),頁312-313。

教會當給誰施洗

聖經教訓我們,成年人和小孩都應當受洗。關於成人,聖經明白的指出,只當給那些相信並承認基督的人施洗(徒二41;八36-38)。倘若兒童由其父母或有親權的人將他們帶來,為他們要求施洗(或許可他們受洗禮),就當給他們施洗(可十13-16)。路德會時常拒絕羅馬教不合乎聖經的習慣,他們在兒童父母不知道,或反對父母意志的情形下給兒女施洗(秘密洗禮)。我們僅給那些由有父母之權的人帶來求洗禮的兒童施洗。

嬰孩也應該受洗,這是聖經明白的道理(可十13-16,比較西二11-12)。我們能將聖經中對嬰孩洗禮的證明列舉如下:

《甲》:嬰孩是肉身生的肉身,是在罪惡裏沉淪的(詩五十一5;約三5-6)。

《乙》:上帝的旨意也要嬰孩重生得救(可十13-16),藉以帶他們到基督那裏(路十八15-17)。

《丙》:帶嬰孩到基督那裏所藉的媒介,就是洗禮(多三5-6;彼前三21;西二11-12)。故此嬰孩應當受洗。

聖經特別的記著,初期的基督教是「信徒全家」受洗(林前一16;徒十一14;十六15,33)。凡否認該經文內所提的「全家」包含嬰孩在內,就必須為他們所主張的提出證據。

對於所提出的異議稱聖經沒有提及嬰孩的洗禮,因此在使徒時代並不實行嬰孩洗禮。我們的回答是:不可應用這種論證,因為嬰孩的洗禮,雖然可能未曾提及,但該事至為明顯,無須提及。

我們由於西二11-12便知道,新約時以洗禮代替割禮;割禮就是在男嬰孩誕生後第八天所施行的一種聖禮。唯有此種事實可為小孩洗禮的明證,特別是由於我們的主命令其使徒當給人施洗,使「萬民」作門徒;這句話通常也包含小孩在內。

因此,每個嬰孩的洗禮都是給旁觀者的一個見證,他們希奇上帝竟然給我們所不配得的愛,因為我們如同受洗的嬰孩一樣,靈命是無助的。甚至耶穌的成年門徒也被提醒這屬靈的事實。耶穌對他們說:「我實在告訴你們,你們若不回轉,變成小孩的樣式,斷不得進天國」(太十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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